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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一人生三计之,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,各娶妇即有八人,八人即不能无拥作之助,是不下十人矣。
摘自: 治平篇
以十人而居屋十间,食田一顷,吾知其居仅仅足,食亦仅仅足也。
摘自: 治平篇
子又生孙,孙又娶妇,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,然已不下二十余人。
摘自: 治平篇
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,食田一顷,即量腹而食,度足而居,吾以知其必不敷矣。
摘自: 治平篇
又自此而曾焉,自此而玄焉,视高、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,是高、曾时为一户者,至曾、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。
摘自: 治平篇
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,即有丁男繁衍之族,势亦足以相敌。
摘自: 治平篇
或者曰:高、曾之时,隙地未尽辟,闲廛未尽居也。
摘自: 治平篇
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,或增至倍五倍而止矣,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,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,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。
摘自: 治平篇
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,其不广教者常有一二,又况天下之广,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?
摘自: 治平篇
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,何况供百人乎?
摘自: 治平篇